依工業團體法
第14條
工廠非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份,不得退會。
第60條
工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61條
工廠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