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給付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扣繳單位詢問,給付所屬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另說明,同業公會及人民團體依法收取之會費,係為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用,如僅有會費、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致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3/04/01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營利事業給付所屬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另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821轉216)

更新日期:2014/12/2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