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布日期:2012/10/01 最新檢視日期:2012/10/0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010250960號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2年度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舉辦(限國外)或參加國際展覽之業務補助申請。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12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補助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台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等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二、申請條件: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102年度辦理「補助辦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所訂補助「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計畫,得向本局申請補助。本案公告受理之計畫種類,僅限於「在國外舉辦國際展覽」或「參加國際展覽」。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郵寄者)或本局收文日(親自送件者需於本局上班時間8:30至17:30送達)為憑,逾期歉難受理。四、經費來源: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為準。五、計畫執行期間: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六、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公函及檢附下列文件各2份,依序彙整後,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辦理(需於本局上班時間8:30至17:30送達)。(本局地址:台北市湖口街1號;承辦人員:盧麗蓉小姐。聯絡電話:23977316,傳真:02-23224383)(一)「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計畫書」(配合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參加國際展覽」業務之需,公會填寫102年計畫書時,請至本局經貿網站「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之「展覽代碼查詢」項下查詢並填列展覽之代碼及中英文展覽名稱申請。),並請按前述「申請書」所列計畫順序排列。(三)「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並請按計畫分置於前述各「計畫書」後。七、注意事項:(一)受補助單位須依會員家數達一定參展廠商家數之申請門檻(如附件1),且辦理「參加國際展覽」計畫應請詳實規劃,並應將5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二)參展攤位面積不足90平方公尺之展項,不予補助差旅費;超過90平方公尺者,補助1位隨團工作人員。(三)102年度每展項及每攤位(9平方公尺)按地區別補助標準及上限如附件2。(四)另為鼓勵我商拓銷102年選定之重點市場(印度、越南、印尼、俄羅斯、巴西、埃及、土耳其、墨西哥、阿聯、菲律賓;中國大陸拓展貿易活動補助總額因以不超過總補助金額之25%上限,爰中國大陸排除在外),公會組團前往上述10個市場參展或舉辦展覽除依前述攤位數之計算原則,每一展項額外增加補助經費20萬元;另前述重點市場如亦屬優平市場,公會可提出證明前往參展會員之出口產品8成以上屬優平416項貨品者,每一展項額外增加補助經費可達30萬元(優平產品如附件3)。(五)本案因預算有限,對各公會申請補助之計畫勢必無法全部予以補助,故填列「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時,請按各計畫擬獲得補助之優先順序排列,俾利評參。(六)鑒於政府經費有限,應發揮最大之效益,且避免受補助單位核銷時增列其他費用,以規避賸餘款繳還之規定,102年經費預算表加註:計畫編列之支出項目須與計畫之執行有直接關聯,一經審查核定後,即不得於事後自行增列。另各計畫執行完畢後,經費如有賸餘(包括補助經費、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局,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本局不予補助。(七)本局依據「補助辦法」已訂定各類書表格式,並建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970,請點選「基本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支付或接受之補助」→「相關表格」),請自行下載使用,並務請切實使用規定之表格,且詳實填繕各欄位,以利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