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外 籍 廠 勞>
依照勞委會99年9月29日發布修正案
1. 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勞。《特定製程行業別》
2. 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外勞人數及所聘僱外勞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5級行業所屬級別》
3. 針對勞保人數1,000人至1,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外勞核配比率1%、2,000人至2,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2%、3,0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減少3%,其計算方式是採取「遞減」方式不是齊頭刪減。《5級外勞核配計算》
<外籍營造工>
1.民間工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或其發包個別工程達10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達1年6個月以上。
2.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工程得標業者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其個別工程契約金達10億元以上,且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