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5樓。
(三)電話:02-85902296。
(四)傳真:02-85902522。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歷經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一百年九月十六日及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等九次修正。為建立更多元之家庭看護工聘僱模式,以提升管理及照護品質,規劃試辦由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並指派外籍看護工前往符合資格之私人家庭從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工作,爰增列外展看護工相關規範;配合經建會「人才問題及因應對策」,吸引更多優秀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增列外籍專業人士具一定資格且已於國外聘僱外籍幫傭得申請引進該名外國人相關規定;針對製造業特殊製程行業(以下簡稱三K五級制)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實施後,進行部分行業及比率調整,及考量雇主聘僱三K五級制外籍勞工後,仍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爰新增雇主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得提高外籍勞工核配比率之規定,且為短期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及吸引雇主投資,並協助解決新增投資案缺工問題,進而創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之目的,增列新增投資案於一定資格要件、比率及期間下,免除額外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數額、定期查核及相關處罰規定;另配合本標準一百年九月十六日增列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肢體障礙(運動神經元及巴金森氏症資格),惟實務上發現部分漸凍人,部分係領有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手冊,爰配合增列以符實務需求。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試辦外展看護工新聘僱模式,增列外展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考量外國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前已有聘僱外籍幫傭之情事,爰增列外國專業人士得引進同一名外籍幫傭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 基於認定明確性,明定三K五級制之認定以雇主所屬工廠主要產品之製程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 增列製造業三K五級制雇主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得提高外籍勞工核配比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三)。
五、 增列國內新增投資案之申請資格要件、核配外籍勞工比率及免除額外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數額之比率及期間(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四)。
六、 增列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之申請資格要件、核配外籍勞工比率及免除額外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數額之比率及期間(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五)。
七、 配合第十四條之四及第十四條之五等規定新增,增列新增投資案認定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六)。
八、 配合第十四條之三至第十四條之五等規定新增,修正計算外籍勞工人數之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七)。
九、 配合新增投資案應創造國內勞工就業之目的,增列新增投資案申請引進外籍勞工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八)。
十、 配合第十四條之三至第十四條之五,得提高外籍勞工核配比率相關規定,修正定期查核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七及附表七)。
十一、 配合新增投資案應創造國內勞工就業之目的,增列雇主未依規定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八)。
十二、 配合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新增,修正雇主申請重新招募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十三、 為試辦外展看護工作聘僱模式,增列試辦雇主資格、執行方式及使用者資格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
十四、 增列雇主聘僱外展看護工之人數及管理機制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三)。
十五、 配合部分漸凍人領有具罕見疾病身心障礙手冊,其身心功能已達重度身心障礙資格,爰新增修正附表五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修正第二十二條附表五)。
十六、 調整原三K五級制行業所屬核配比率,新增三行業及調整六行業,爰新增並調整修正附表六所屬製程及行業所屬級別之相關文字(修正第十五條之七附表六)。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請參照PDF檔)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表六(請參照PDF檔)
附表七 雇主引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三至第十四條之五所定外國人定期查核之計算公式
期限內對法案表示意見之格式如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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