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非自願離職必須是勞工因關廠、遷廠、業務緊縮或不適任等,「被動」遭資方資遣,放寬後,職災勞工若在特定情況下主動離職,也適用非自願離職。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說,日前就曾有一名餐飲公司員工,因從事搬運工作不慎造成椎間盤突出,雇主隨後雖幫他安排不用搬重物的工作,但薪水卻變少,勞資協議不成後,這名職災勞工只好自請離職。像這樣的案件,未來都能視為非自願離職。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非自願離職勞工最多可申請六個月、六成薪水的失業給付;若參加職業練還有職訓津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若順利就業,也能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報導/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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