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示說明須知
一、申請說明 |
現行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工作係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9年修訂公布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作業要點」辦理,據以接受廠商申請作業。
申請方式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電子檔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資料庫(http://cfp.epa.gov.tw)登錄通過後,相關申請文件經列印、用印後,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所有文件資料均由專人專責辦理,並恪守業務保密原則。
申請之相關文件經執行單位受理後,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設置要點組成)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即可發證授權廠商使用該項產品碳足跡標籤。 |
二、申請規定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作業要點」規定,產品係指商品或服務,廠商申請產品碳標籤證書應符合下列條件:
- 產品項目已訂有國家標準者,應先取得合格或相關證明文件。
- 產品品質、成分、運作、安全性及標示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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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類別 |
廠商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之類別,分為新申請、換發新證、變更證書、換發證書、補發證書與廢止證書等六類。
- 新 申 請:廠商擬申請產品之碳標籤證書。
- 換發新證:碳標籤證書之有效期限為3年。廠商得於有效期限屆滿日前5個月至3個月之期間內申請換發新證。
- 變更證書:廠商對於下列事項應提出碳標籤證書變更申請。
- 計畫性改變-
因使用材質、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地址、功能規格及生產流程等計畫性改變,導致產品碳足跡較碳標籤證書所載數據變化量逾5%且持續達3個月以上者,應重新辦理產品碳足跡計算及查驗,並提出變更申請。
- 非計畫性改變-
非使用材質、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地址、功能規格、生產流程等改變,以及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者,導致產品碳足跡較碳標籤證書所載數據變化量逾10%且持續達3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差異分析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變更申請。
- 換發證書:廠商原申請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外觀、碳標籤標示位置或
資訊欄內容等事項異動者,應於異動後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環保署提出異動
申請,如涉碳標籤證書登載事項 異動者,應一併申請換發碳標籤證書。
- 補發證書:碳標籤證書遺失或毀損,廠商得敘明事由並繳交證書費申請補發。
- 廢止證書:廠商擬廢止產品之碳標籤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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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費用 |
先導期間新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簽證書,申請案件免費
項目 |
費用(元/件) |
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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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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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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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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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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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申請案件之項目與費用,請參考產品碳標籤申請收費基準表。
- 廠商依執行單位通知,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
劃撥戶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劃撥帳號:OOOOOO
廠商應於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之通訊聯與收執聯註明廠商名稱、該筆繳款對應之案號、申請類別與申請產品名稱。廠商應將郵政劃撥收執聯影本送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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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
- 廠商申請碳標籤證書,應依環保署指定之格式、項目及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完成登錄,經環保署委託之執行單位於7日內進行文件完整性檢核,若有缺漏,則通知廠商補正。
- 檢核通過後,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檢具申請書面文件一式三份送環保署委託之執行單位,依照申請書附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牛皮紙袋內(切勿摺疊),並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申請者,其責任由廠商自行負責。
- 環保署得於網站公布取得碳標籤證書廠商之名稱、產品項目、功能規格、碳足跡數據及生命週期各階段碳足跡比例等資訊。
- 申請相關文件請掛號函寄台北縣新店市23145寶橋路48號6樓之1,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產品碳足跡標籤計畫收。洽詢專線:(02)29122910#106 陳志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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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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