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經授工字第09920403770號
主  旨:預告「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光學工業」團體業別修正為「光電工業」及業務範圍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二、修正依據:工業團體法第八條。
三、修正草案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部工業局網站(http://www.moeaidb.gov.tw)「工業發展法令規章」選項下「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之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二)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3號
(三) 電話:02-27541255轉2233
(四) 傳真:02-27048128
(五) 電子信箱:gjchen@moeaidb.gov.tw
部  長 施顏祥
 
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光學工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修正草案總說明
有鑑於光學產業已與電子、材料等高新先端技術科技結合,產品應用已擴及光儲存、光輸入、光輸出、光通訊、顯示器、光電材料元件系統、光通訊、光學影像元件、太陽能電池等光電應用領域。此種光、電產業之結合,已成為我國重要新興產業之一環,並在全球具舉足輕重的生產地位。為保持根留台灣的利基優勢,上中下游莫不相互合作,以建構完整的光學產業鏈,並調整企業體質,用以加速國際化、全球化的經營。因此光學產業不再局限於傳統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之生產,爰修正團體業別名稱為光電工業,並增加業務範圍。
 
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光學工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團體業別
業務範圍
備註
團體業別
業務範圍
備註
為符合產業快速發展及對新興產業的服務,爰增加業務範圍,並修正團體業別名稱。
工業
從事光學儀器及設備、光電材料及元件、通訊傳播設備、資料儲存媒體製造之工業。
 
光學工業
從事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之工業。